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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尚口腔诊所 · 规章制度
ZS-RULE-028 请假管理
原文件 请假管理制度v20221105.odt
版本号 V20221105

为建立健全单位人事管理制度,进一步规范单位的请假制度,特制定此规范。 本规范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,包括临时工、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。 单位员工请假,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,如实填写《请假条》,否则请假不做生效;员工假期满后,须进行销假,否则做旷工处理。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,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,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。 员工请假,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,填写《请假条》,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,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,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。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,应经部门主管批准,否则做旷工处理。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,请病假3天以上的,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,病假期限届满时,员工应返岗。 女,年满20周岁;男,年满22周岁结婚的,给予婚假3天,请假超过3天的,工资不予计发;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,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。 直系亲属丧亡,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。 请病、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,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,婚假、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。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,一律作旷工处理,旷工1天,当月全勤奖不予计发,另扣发工资50元/天。 为统筹生产计划,单位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(产假和工伤除外),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,单位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/天工资。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,均按单位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。